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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海峡职业技术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榕海院教[2008]23号

2008/6/2 19:39:15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发展的需要,促进学院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对学院专业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业建设包括专业增设、调整、改造及重点建设等。
   第三条 学院的专业建设,应着力充实内涵,明确专业定位、指导思想及建设目标,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构建特色鲜明的专业结构体系。
第二章 专业设置基本原则
   第四条 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适应国家和地区、行业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五条 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要以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专业设置与结构调整工作的意见》为指导。根据社会与行业经济建设需要,结合学院自身特点,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亦可适当设置目录外专业,以形成特色专业结构体系。原则上学院每年增设与调整专业数不超过5个。
   第六条 学院设置与调整专业,其标准修业年限应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 系(部)根据社会特殊需要及自身优势和特点,可在现设专业范围内适时调整专业方向。
第三章 专业设置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系(部)设置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学院总体发展规划,有较稳定的人才需求,招生规模一般为每年不少于60人(艺术类等特殊专业视具体情况而定);
   2、学院有可依托的相关专业、专业,有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
   3、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基本条件;
   4、系(部)申请专业调整,应符合新专业设置所需条件。
   第九条 申报(调整)新专业(以下简称新专业)每年进行一次。新专业的申报评审程序:
   1、系(部)提交申报新专业报告。学院每年3月组织申报新专业,申报新专业需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1)系(部)发展规划;
   2)新专业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3)拟设专业论证报告、培养计划、专业技术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师基本情况表、教学设备情况一览表;
   4)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2、系(部)应于每年6月前将申报新专业的有关材料报教务处。
   3、 学院专家指导委员会对新专业召集专题会议,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布点情况、申报专业的设置条件,对拟申报新专业进行审议。于每年7月31日以前确定当年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审批的专业名单。
   4、获准由学院上报的新专业,应在教务处指导下积极修改、完善申报材料。教务处按省教育厅要求及时报送专业审核、审批材料。
第四章 专业建设
   第十条  学院所设专业都应加强建设,并常抓不懈。专业建设要重在充实内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院办学质量和效益的提高,充分发挥优势,努力形成特色。
   第十一条 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专业定位与规划、师资队伍、专业水平、教学改革、教学条件和人才培养质量等。
   第十二条 学院将对已设专业的建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建设成效显著、有一定特色、有望办成品牌的专业将在政策上予以倾斜:增加该专业的教师定编数,增加建设经费用于硬件投入,并在教改立项、教材编写等方面给予优惠;对建设成效差的专业将减少该专业的招生计划或暂停该专业的招生直至取消该专业。
   第十三条 对新设专业,应制订第一轮(3年)专业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建设计划,学院将对新专业进行中期检查,对达不到建设要求的新专业将责令整改。
   第十四条 新专业首届毕业生毕业前,学院将组织新专业办学水平评估,凡达不到评估指标的新专业将责令停止招生。
   第十五条  学院每两年组织一次重点建设专业申报,重点建设专业建设期一般为3年。重点建设专业的申报与审定程序为:
   1、教学系申报;
   2、院专家指导委员会审议;
   3、院务会议审批。
   第十六条 学院将对重点建设专业进行中期检查,提出建设和整改意见,并根据检查结果拨发、缓发或取消第二批建设经费。
   第十七条 重点建设专业建设期满,学院将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者确定为校级重点专业,颁发证书和给予奖励,授予“福州海峡职业技术学院重点专业”称号,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建设专业;验收不合格的取消“重点建设专业”资格。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经费资助、奖励及管理
   1、经费资助、奖励项目
   1)新专业开办建设经费;
   2)校级重点建设专业资助专项经费;
   3)省级重点建设专业学院配套资助专项经费;
   4)校级重点专业奖励;
   5)省级重点专业奖励。
   2、 经费管理
   新专业开办建设经费根据实际情况拨划到相关单位年度预算基金中,按财务规定使用。
   专业建设各类经费是指除条件建设、师资引进等之外的软环境建设经费,其使用范围包括:
   1) 新专业开办建设经费用于专业建设相关的调研、专业图书资料、简易教具、课件、教学软件的购置、教学研讨和学术交流、教学基本文件及文档资料建设、教师岗位培训、专业检查、评估等;不得用于购置手提电脑、摄影(相)机与办公家具等仪器设备。
   2) 重点建设专业经费用于重点建设专业中的专业课群建设、教材建设、CAI研制、教学改革项目研究(项目须在教务处备案,视为校级同类课题)的建设费用。
   3) 经费使用审批程序:
   专业建设负责人制订并提交专业建设规划,规划应包括建设内容和经费使用计划,经系负责人审批后,报教务处、财务处备案;经费使用需按计划执行,由经手人签字,专业建设负责人审查,系负责人审核后到教务处登记、审批,财务处核报。
   专业建设经费专款专用,不得超支。
第六章  责任制度
   第十九条 专业建设以系为基础,学院统筹。专业建设是各系重要的教学基本建设之一,各系应根据学院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系专业建设规划(包括现设专业建设规划、拟设专业筹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各系应对所属每个专业分别确定一名系负责人为专业建设第一责任人,对专业建设负总责。其基本职责是:制定专业建设规划,全面组织实施现设专业的建设;提出专业方向的调整建议;拟定拟设(调整)专业的筹建计划,并配合教务处进行申报工作,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专业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学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由主任确定,对主任负责。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是学院专业建设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订学院专业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对各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提出增设或调整专业的建议,经学院专家指导委员会审议,学院批准后组织增设或调整专业的申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不单独设立专业设置与建设评议委员会,其职能由学院专家指导委员会行使。学院专家指导委员会受院务会委托,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学院发展需要,对学院拟申报增设或调整的专业以及专业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为学院提供决策和咨询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福州海峡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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