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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理工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福理工综〔2019〕47号)

2023/9/15 16:17:56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为按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申报批准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坚持德、智、体、美、劳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达到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 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 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达到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我校本科应届毕业生。

   第五条  对于在校学习期间曾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对于出现本章第五条情况,但在受处分之后、毕业之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并向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陈述,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投票表决通过推荐,最后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1. 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优秀班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者;

   2. 在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3. 毕业时四年平均学业测评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60%以内。

   4. 毕业设计(论文)经学院一级评审和答辩,成绩为优秀者;

   5. 毕业当年参加国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福建省"三支一扶"计划者;

   6. 在弹性修业年限内,有发明创造,获得国家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须排名第一)一项及以上或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级别的科技重大贡献、科学技术奖;或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等而受到县(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者。

第三章  学位评定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25人组成,任期三年。成员应当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并应从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配备秘书1人,主席由学校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校长、副校长或其他校领导)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校教务处会同有关单位提名,委员会名单由校长审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挂靠校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下设理工类和人文社科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的组成由有关学院提名,校教务处初审,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配备秘书一人。分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兼任。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并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二)作出撤销舞弊作伪或其他违规行为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需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参会方为有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赞同票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不含半数)为通过。

   第九条  学科学位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并受其委托,履行以下职责:

   (一)初审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二)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建议。

   (三)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事宜。

   (四)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学科分委员会会议需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参会方为有效。学科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或有关事项的决议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赞同票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不含半数)为通过。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凡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逾期申请者不予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学科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毕业鉴定等逐个按照本细则的相关条款进行初审,然后将初审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名单(连同相关材料)报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复审后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申请特批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进行表决。对审批通过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相关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获得学士学位者信息由校学位办公室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备。

   第十三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本细则解释权为校学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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