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理工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及奖励办法(2021年第二次修订)(福理工综〔2021〕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科竞赛是检验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手段。为鼓励和支持我校教师和学生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活动,提高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发挥竞赛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上的积极作用和对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促进作用,进一步规范对各级各类学科竞赛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学科竞赛必须是与我校专业教学关系密切、师生参加的各类有组织的学科竞赛,学校重点支持与专业密切相关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省赛以上的各类竞赛项目。
第三条 在学科竞赛级别界定上,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一)“挑战杯”。
由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教育部和全国学联共同主办的全国性大学生课外学术实践竞赛,包括“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
(二)“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
由教育部与政府、各高校共同主办的全国性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
(三)各级各类学科竞赛。
1.一级竞赛。一般指由教育部等国家部委牵头主办的各类竞赛。
2.二级竞赛。一般指由教育部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各学科国家一级学会、高等教育司等牵头主办的各类竞赛。
3.三级竞赛。一般指由省级政府或其授权的省教育厅、国家一级学会下属二级分会等牵头主办的各类竞赛。省教育厅牵头主办的一般以当年公布的竞赛项目为准。
4.四级竞赛。一般指由省其它行政单位或行政管理机构(含国家级协会、省级学会)牵头主办的各类竞赛。
5.五级竞赛。一般指由市级政府或其授权的市教育局、市其它行政单位、行政管理机构、省级协会或以学校名义组织并行文公布的各类竞赛。
6.其他。未列入上述竞赛范围但确属社会影响力大的竞赛,由学院上报,教务处组织专家鉴定且经校领导审批后方可认定进入相应级别。
7.各类竞赛最终定级结果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后公布的结果为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教务处在学校的领导下,负责学科专业竞赛的管理与协调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在学校领导的指导下,做好各类学科竞赛的协调、指导、管理工作;
(二)联系、接洽竞赛项目主办机构;
(三)初审各学院提出的各类学科竞赛立项申请;
(四)负责协调组织认定各类学科竞赛级别;
(五)负责检查各级竞赛项目的筹备、日常训练等组织工作;
(六)负责核定各类学科竞赛所需经费,做好学生、教师的补助和奖励审核工作;
(七)组织各类学科竞赛的总结、表彰与交流等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要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各专业实际情况,负责学科竞赛的具体实施工作,指导教师对学科竞赛工作进行全面负责,并按照要求完成相应工作,其中学院具体职责包括:
(一)执行学校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成立学院学科竞赛工作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制定本学院学科竞赛管理细则,收集各类学科竞赛信息。在每年1月份,制定本学院具体学科竞赛项目规划;
(二) 组织项目负责人办理学科竞赛的立项审批手续;
(三)审核项目负责人制订的竞赛宣传、培训辅导、选手选拔过程、集训等参赛计划,培训各级各类竞赛项目负责人和指导教师;
(四)落实培训场地、培训设备,因学科竞赛需要购置设备的,提交书面报告报有关部门批复;
(五)分阶段做好参赛选手的选拔工作,按照“以赛促学”要求,认真做好广泛宣传动员,确保相关师生广泛参与培训与选拔,最终才确定参赛选手并实施集训;
(六)负责校外参赛报名及缴费工作,提出经费预算及奖励方案;
(七)对培训过程进行指导、督促与检查,及时帮助解决问题;
(八)负责从培训到比赛整个学科竞赛过程的宣传工作。广泛收集竞赛的有关信息,与组织单位保持经常联系;
(九)负责编制科学合理的项目筹备方案,组织实施学院师生学科竞赛。跨学院、跨专业组织的师生学科竞赛,由相关学院共同协同组织实施。
(十)负责整理、存档和上报相关资料,有关档案资料汇总后,除学院存档外,交教务处备案。
指导教师具体职责包括:
(一)认真研究竞赛大纲和细则,制定参赛计划;
(二)认真做好宣传动员,确保相关师生广泛参与培训辅导与选拔,组织参赛师生进行集训;
(三)归纳理论知识点和操作技能要领,破解竞赛操作题型的难点,使学生掌握竞赛理论试题的解题思路和技能技巧;
(四)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指导学生积极认真参加竞赛;
(五)负责培训辅导和竞赛期间的师生日常管理和安全管理。
第六条 校内各职能部门职责:
校团委:根据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及教育部等通知精神,“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由校团委负责联合牵头组织,负责对外联络竞赛主办机构,汇总各学院参赛作品送评及获奖表彰、遴选指导教师、安排学生辅导和训练及校内宣传工作;负责协调各学院研究竞赛大纲,制定参赛计划;各学院负责具体参赛事宜,并报校团委初审后送校领导审批。
招生就业处: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及科技部等通知精神,牵头组织“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负责对外联络竞赛主办机构;负责协调各学院研究竞赛大纲,制定参赛计划;负责组织校内初赛遴选,遴选后送校领导审批。
学生工作处:制定相关政策,将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开展情况作为学生评奖、评优、推荐就业及学院学生工作评价的一个重要指标。
科研处:制定相关政策和办法,促进教师积极吸纳学生参加科研课题和科技开发;指导大学生作品的专利申报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
人事处:将指导大学生学科竞赛的情况,列入教师年度考核、评优及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
财务处:将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经费列入学校预算,为活动提供经费支持。
图书馆:为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提供信息检索服务、图书资料查询等。
后勤处:为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提供网络与后勤方面的技术支持。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学生学科竞赛活动采取项目化管理与日常推动相结合的形式开展。各学院报名参加学科竞赛的流程如下:
(一)“挑战杯”竞赛由校团委组织,指导各学院组织参赛,各学院负责制定参赛细则,并报校团委初审及校领导审批。
“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由招生就业处组织,指导各学院组织参赛,各学院负责制定参赛细则,并报招生就业处初审及校领导审批。
(二)各级各类学科竞赛
1.学院申报。各学院制定年度学科竞赛项目规划,结合学科专业特点遴选水平高、竞争性强、认可度高的一至三级学科竞赛项目作为重点项目,严格控制四五级赛项(最高不超过3个)。遴选时注意不同学科的平衡,遴选后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福州理工学院学科竞赛申报汇总审批表》(附件5)报教务处审批。
各学院申报项目可优先从附件6:《福州理工学院学科竞赛赛项参考》中所列比赛中遴选。
2.学校审批。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学院申报的学科竞赛项目进行评审并报校级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确定后的年度学科竞赛项目规划原则上不再变动,计划外确需新增的重点项目,由学院填写附件7:《计划外新增竞赛项目审批表》按流程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参赛。教务处将该项目补充进入学院年度学科竞赛项目规划。
未被纳入年度学科竞赛项目规划内的项目,学院可自行组织学生参赛,比赛结果仍可作为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但不再做奖励发放及教师综合考评认定。
3.学院组织。学院根据审定后的项目规划有序组织,集中力量、提前培育、重点打造。根据有关学科竞赛的通知,由项目负责人在该赛项报名截止日前填写《福州理工学院学科竞赛立项申请表》(附件2),学院审查同意后报学校审批。多位老师参加同一赛项的,学院/赛项负责人统一组织,统一立项。四级竞赛立项不超过2支队伍/个人,五级竞赛立项不超过1支队伍/个人。
第八条 各级各类学科竞赛选拔、培训辅导、参赛过程中所需的常用仪器、设备及耗材,经学院自身实验实训条件或经学校调配可满足要求的,不予采购。若条件无法满足要求的,由承办单位预先提出采购申请,报学校审批通过后采购,采购物品的保管和使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图书馆、实验实训中心等按规定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对学生开放,支持大学生开展各类学科竞赛活动。
第十条 学校积极建设大学生创新基地和各类实践基地,为大学生走出校门开展活动创造条件。
第四章 指导竞赛的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指导竞赛的相关费用包括参赛所需的报名费、材料费、交通食宿费等。
(一)学校对有关竞赛项目按分类和级别给予一定资助(具体资助标准详见附件3),竞赛所需的费用由承办单位提出经费预算方案,包括开支项目、各项目的预算金额,与《福州理工学院学科竞赛项目申请表》一并报教务处初审,并送学校审核批准。
(二)各级各类竞赛项目必须经由教务处审核认定。未经教务处审核认定的竞赛项目学校将不予认可,指导费用和奖励均不发放。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为鼓励我校师生积极参与各级各类学科竞赛,经学校研究决定,对于在比赛中获奖的师生给予适当奖励。
(一)奖励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根据竞赛及获奖等级对参赛获奖的学生和指导教师给予一定的奖励。
1.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获奖,可按《福州理工学院素质拓展与劳动教育学分实施方案(试行)》认定为素质拓展与劳动教育学分。
2.参赛获奖学生奖励标准如下:
(1)学生参加“挑战杯”和“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奖励标准如下:
竞赛项目 |
比赛等级 |
奖 项 |
学生(元/项) |
指导教师(元/项) |
“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
国家级 |
特等奖 |
30000元 |
20000元 |
一等奖 |
20000元 |
15000元 |
||
二等奖 |
15000元 |
12000元 |
||
三等奖 |
12000元 |
10000元 |
||
省 级 |
特等奖 |
12000元 |
10000元 |
|
一等奖 |
10000元 |
8000元 |
||
二等奖 |
8000元 |
6000元 |
||
三等奖 |
6000元 |
5000元 |
||
“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 |
国家级 |
金 奖 |
20000元 |
15000元 |
银 奖 |
15000元 |
12000元 |
||
铜 奖 |
12000元 |
10000元 |
||
省 级 |
金 奖 |
10000元 |
8000元 |
|
银 奖 |
8000元 |
6000元 |
||
铜 奖 |
6000元 |
5000元 |
(2)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获奖奖励标准如下:
奖励额度(元)
获奖等级 |
一等奖及以上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个人项目/人 |
集体项目/队 |
个人项目/人 |
集体项目/队 |
个人项目/人 |
集体项目/队 |
|
一级 |
8000 |
16000 |
6000 |
12000 |
4000 |
8000 |
二级 |
6000 |
10000 |
4000 |
6000 |
2000 |
4000 |
三级 |
800 |
2000 |
600 |
1500 |
500 |
1000 |
四级 |
500 |
1000 |
400 |
800 |
300 |
600 |
五级 |
300 |
600 |
200 |
400 |
100 |
300 |
(3)教师指导学生参赛的奖励标准如下:
奖励额度(元)
获奖等级 |
一等奖及以上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一级 |
18000 |
12000 |
10000 |
二级 |
10000 |
6000 |
4000 |
三级 |
4000 |
3000 |
1500 |
四级 |
1200 |
800 |
500 |
五级 |
500 |
300 |
200 |
备注:
①获奖等级以竞赛主办单位或团体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②在同一项目竞赛中逐级获奖,按最高级别奖项予以认定奖励。同一教师指导同一类别竞赛,不超过3项,指导学生超过3个项目的,按学生获奖的最高级别3项进行奖励,超过部分不进行累加。同一项目多个指导教师的以第一指导教师为准认定奖励金额,并由第一指导教师根据工作量及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③各类竞赛中获冠军、金奖视同一等奖;各类竞赛中获亚军、银奖视同二等奖;各类竞赛中季军、铜奖视同三等奖。以名次计奖的体育类竞技项目,第一名按一等奖标准奖励,第二、三名按二等奖标准奖励,第四名至第八名按三等奖标准奖励,认定级别按照《办法》第一章第三条执行。各类竞赛中非等次化的奖项其获奖等级由教务处审定,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二)竞赛奖励金由项目负责人统一申请,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指导教师、学生及相关人员工作量及贡献大小进行分配。指导教师不能很好的履行指导职责,或被指导学生对其反映较差的,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
(三)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在收到获奖证书后10个工作日内(若比赛跨年需在比赛当年提前到教务处、财务处报备)填写《福州理工学院学科竞赛奖励申请表》(附件4)一式两份,并附立项表、组委会竞赛通知、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含原件、复印件各1份)连同奖励分配方案,报所在学院审核后,报送教务处审定。未立项、未按规定时间申请奖励或进行报备的,不再补报奖励。
(四)参加学科竞赛活动的学生,完成相应的实验(设计)任务,提交研究报告(论文)等环节后,如研究项目与自己专业相同或相近,通过指导教师的评定和学校教学指导委员的审定,项目达到一定水平的,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后,其项目内容可作为相关的课程设计、实践性环节、毕业论文(设计)的相关材料。
(五)对各级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学生给予表彰,其获奖成绩载入档案,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就业时给予优先推荐。
(六)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指导各类学科竞赛,其获奖情况可记入教师的业务档案,在岗位聘任、职称评审等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并按规定计入本人年度教学业绩考核。
(七)学校每年将根据学院开展和参与各级各类学科竞赛情况及获奖情况,在参赛单位和获奖学生所在单位评选组织奖,并纳入到年终部门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我校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的其他事宜主要包括:
(一)各类学科竞赛要尽量争取社会、企业、团体的支持与赞助,包括竞赛用设备、奖品购置经费及技术协助等。
(二)各级各类学科竞赛禁止由个人名义发起组织,禁止以各种名义从参赛师生中收费。
(三)用学校经费制作的竞赛作品,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作品由承办部门负责妥善保管,必要时可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若获奖作品发生专利(技术)转让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福州理工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及奖励办法》(福理工综〔2019〕 77 号)及《福州理工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及奖励办法补充条例》(福理工综〔2020〕2号)同时废止。
(5个附件)
- 上一篇:第十届海峡两岸暨港澳大学生职业技能大赛通知 2023/9/18
- 下一篇:福州理工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福理工综〔2019〕47号 2023/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