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理工学院学生考试守则及违纪作弊认定与处理办法(福理工教〔2017〕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考试行为,维护学生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学习氛围和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福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学校全日制学生参加学校或学校各教学单位组织的各种考试和考查及我校组织的国家级、省级考试和职业技能考试。
第二章 学生考试守则
第三条 学生进入考场必须自觉地服从监考老师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老师的正常工作。监考老师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情况,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监考老师的行为将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学生必须按考试安排在规定的时间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准时进入指定的考场。开考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五条 闭卷考试学生只准携带考试必要文具(如铅笔、圆珠笔、钢笔、三角板、圆规、橡皮等)进入考场,禁止将其它物品(如书本、笔记、无线通讯工具等)带入考场,因某种原因已带入考场的物品必须在开考前将其放在指定位置。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其计算器不得含有程序储存功能。开考后未经监考老师许可,不得相互借用或传递考试用具。除听力考试之外,不得携带耳机。开卷考试可以带入任课教师指定的资料参加考试。
第六条 学生入场后应按指定的位置就座,将学生证和身份证放在课桌上,以便监考老师核实考生身份。学生领到试卷、答题纸、草稿纸后应及时在规定的地方填写姓名、学号等信息。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由学校统一印发,不准使用个人自备纸张,答题时只能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或圆珠笔(有特殊要求的科目除外)。
第七条 学生遇到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老师应予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不得向监考老师询问。
第八条 学生答题的字迹应当端正、清晰,保持试卷及答题纸的整洁,禁止使用涂改液。
第九条 学生在考场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随便说话;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互相暗示;不准偷看或抄袭他人答卷;不准传递或交换试卷或答案;不准夹带;不准冒名替考;不准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不准吸烟;开卷考试不得交换或传递资料;考试期间不能上洗手间,确有特殊情况应征得监考老师同意,并由监考老师陪同;上机考试不准动用他人键盘。
第十条 学生提前考完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应将试卷交给监考老师,不得带走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待监考老师示意可以离场后方可离开考场。学生离开考场后不准重新返回考场继续考试,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第十一条 考试结束的信号发出后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按顺序整理好翻放在桌上,待监考老师收集试卷,清点无误,准予离场后,方可有序地离开考场。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国家、省级或市级等的考试,另有要求的,按相关规定实施。
第三章 学生考试违纪的认定
第十三条 学生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一般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
1.进入考场后,不听从监考人员的调动和指挥,没有按监考人员要求将有关书籍、笔记、电子设备、通讯器材、草稿纸等放在指定位置的;
2.考试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的;
4.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互借考试用具的;
5.在考场内大声喧哗、吸烟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的;
6.交卷退出考场后,未经允许又返回考场的;
7.考试过程中(含交卷时)与他人说话的;
8.其他一般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考试严重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1.不按指定座位就坐,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的;
2.在考试过程中,偷窥他人答卷、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经监考人员警告无效者;
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经警告无效者;
4.闭卷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籍、笔记等材料进入考场,未放在监考人员所指定位置,经警告无效者;
5.为邻桌同学抄袭、偷看提供方便的(将试卷或答案放在桌子两旁),经警告无效者;
6.将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及具有无线接收功能的设备带进考场,经监考人员提示仍没有主动上缴的(含外语考试听力结束后,未立即摘下耳机,警告后再犯者);
7.其它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考试严重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已构成考试违纪,不服从处理,干扰考场,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 学生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闭卷考试过程中以各种形式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包括放在书桌内)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电子设备的;
2.抄袭事先在身上或桌面及其他地方写下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文字或公式,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3.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4.传阅、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5.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考核内容的;
6.在答卷上故意做标记的。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严重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的处分。
1.考试前,采取非法手段取得试题或试题答案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已构成考试作弊,不服从处理,干扰考场,肆意纠缠;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其他考试材料的;
5.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申请或获得学分的;
6.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7.其他严重作弊作为。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组织作弊;
2.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4.向他人提供或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的;
5.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
第五章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
第十九条 对考试一般违纪的学生的处理:
1.对一般违纪的学生,监考人员应当即对其提出警告;
2.对警告无效的者,监考人员应令其停止答卷,并责令其退出考场;
3.对监考人员做出的退场决定据不服从者按严重违纪处理。
第二十条 对严重违纪学生的处理:
1.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认定学生有严重违纪的按如下程序处理:
(1)应当场取得违纪证据,并停止该考生答卷;
(2)在考生试卷首页总分栏注明“违纪”字样;
(3)在《福州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登记告知书》相应栏目写明违纪事实,并经监考人员和学生本人确认后报教务科研处;
(4)要求违纪学生离开考场。
2.在试卷首页总分栏注明“违纪”字样,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
3.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作弊的处理:
1.发现学生作弊应及时按照第二十条第1款履行相关手续;
2.在试卷首页总分栏注明“作弊”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
3.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严重作弊的处理
1.发现学生作弊应及时按照第二十条第1款履行相关手续;
2.在试卷首页总分栏注明“严重作弊”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
3.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考务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违反本办法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 按下列程序处理程序进行:
1.监考教师对考场违纪作弊现象应及时予以控制;对学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由学生当场签字确认。考生拒绝签字的,由两名考监考工作人员签字认定,处理意见方有效。
2.监考教师如实填写《福州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登记告知书》,写清学生违纪和作弊的事实,由监考人员或者考场巡视人员签字确认,并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教务处。教务处审核认定后在当天送达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处理,并及时将处分结果向全校通报和告知家长。
3.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实施单位必须查明事实;违纪和作弊事实不清的,不得予以处理。
4.各学院要按照上述要求对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学生予以处理,不得拖延,不得隐瞒不报,否则学校将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以外,受处分学生设置3-12个月期限。警告:3个月;严重警告:6个月;记过:9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二十五条 受各类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跟踪教育考察,按规定向学生工作处上报跟踪教育情况。学生工作处会同学院根据《违纪学生跟踪教育管理规定》开展后续工作。
第二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理决定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寄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原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其善后事宜,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违纪、违规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送达处分决定书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处分文书的,二级学院可以邀请所在班级的学生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宿舍,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学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处分决定书,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接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开除学籍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条 学生受到处分的后,由所在学院及时将其处分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学生申请处分解除后,原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裁定书和违纪学生跟踪教育登记表由学生工作处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的处理决定书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班级范围内公布,并告知学生家长。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六章 申诉程序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福建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三十七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向学校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的期限延长至学校复议决定下达后15日。学校复议后,继续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时间期限延长至教育主管部门复议决定下达后15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处理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三十九条 本处理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2014年4月30日颁布的《福州海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规范及违纪、作弊认定与处理办法》(榕海院教[2014]16号)同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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