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理工学院激励大学生创新创业学籍管理办法(福理工教〔2017〕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工作,切实提高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激发学生创新创业热情,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认定的申请创新创业活动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修读年限
第三条 创新创业学生实行弹性学制,在教育部政策许可范围内,创新创业学生的修读年限不受限制。
第三章 学分积累与转换
第四条 申请创新创业的学生实行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创新创业学分的积累和转换均须进行认定,认定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报教务处审批。
第五条 学生创新创业积累的学分只允许转换为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应届毕业生开展创业实践,自主创办注册公司,具备工商营业执照、股权结构证明者可以申请转换为毕业实习学分。
第六条 创新创业学生所在学院应为学生建立创新创业学籍档案,记录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和学分积累与转换等情况。
第四章 休学、复学与转专业
第七条 申请创新创业的在校学生可申请保留学籍,休学创业,每次可申请休学时间1-3年,期满可申请续休学,也可申请复学,休学期满未办理以上手续的视为自动退学。
第八条 申请休学创业应有一定的前期基础,原则上须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申请休学创业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按照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结束并在保留学籍期限内,可申请复学。复学后根据所学专业安排进入相应年级学习。若因学校专业调整或招生变化而难以安排的,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条 学校支持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创新创业学生根据创业项目、方向所属的学科专业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五章 毕业及学位授予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学生毕业须修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申请学位的,须符合学校学位管理规定。
第六章 帮扶与奖励
第十二条 学校各类教学、科研资源向创新创业学生全面开放 。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子创业基金,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团队经审核批准后可获得项目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 学校加大投入,联合政府、社会组织、公益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立大学生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多种形式支持在校大学生自主创业。
第十五条 学生创新创业经历与成绩作为学生评奖、评优等重要考核指标,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对优秀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福州理工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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