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理工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修订)(福理工教〔2020〕87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转专业工作,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尊重学生个性发展,更好的发挥学生潜能和专长,使学生有更多的自主选择和发展空间。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学〔2014〕13号)及《福州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福理工综〔2017〕72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对《福州理工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做进一步修订。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合格的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能提供市级以上相关学科竞赛、发明、创造级科研成果的奖励证明,说明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校根据社会需要或行业需求调整专业时,学生提出要求转专业的;
(四)其他符合转专业规定的。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能转专业:
(一)入学不满一学期;
(二)超过学校规定转专业时间的;
(三)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含外国语保送生、定向生、国防生、小语种、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免费师范生等;
(四)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学生和非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注册入学、中职推荐免试、中期选拔);
(五)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
(六)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七)二次以上(包括二次)转专业的;
(八)应予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九)其他有失公平、公正的。
第四条 各专业转入名额根据转入专业的教学条件确定,控制转专业人数。
(一)本科教育的工学,农学等学科门类的相关专业,跨专业转出人数不超过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10%;
(二)本科教育的经济类、管理类、政法类相关专业,跨专业转入人数不超过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8%;
(三)其他专业转出和转入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15%以内。
第五条 学生转专业办理流程:
(一)有转专业意向的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向转出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福州理工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见附件1;
(二)各学院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资格审核,涉及到跨学院转专业的,由转出学院资格审核后汇总给转入学院,转入学院需安排相关考核,重点考核学生的专业基础知识、学习能力、学习兴趣及特长为主。通过考核,择优录取,并将考核结果上报教务处;
(三)各学院审核通过后在申请表上签字,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表汇总报教务处审核;
(四)教务处将转专业学生汇总情况转交财务处确认相关条件,确认完后返回至教务处;
(五)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审批通过后,进行发文,同时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六)学校审批通过的转专业学生可到转入学院学习。
第六条 注意事项:
(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在第一学期学期末按学校规定时间提出书面申请,学校于下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公布审批结果,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二)若申请转入同一专业的人数超过规定限额,则按综合测评排名顺序由高到低择取,如排名相同,则优先考虑获得校级以上奖励的学生;
(三)未经学校审批发文,自行转专业的均为无效;
(四)转专业学生若有学费变动,需补缴相应学费,并于文件下发后一周内到转入学院报到;
(五)学生转专业后的教材可于一周内到教务处进行更换,若因客观原因无法订购的,由学生自行解决;
(六)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七)转入新专业的学生,其培养要求按新专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应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安排未修过的课程;已修且成绩合格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可向所在学院申请课程学分认定或已修免修。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按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满规定的总学分,方可毕业。因转专业需延长在校学习年限者,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至一年级的,可在同科类范围优先选择专业。
第八条 学生转专业后,其学籍转入新专业,由新专业所属学院管理。原专业所建立的学籍档案材料和转专业材料存入该生档案。
第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州理工学院关于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福理工教〔2016〕40 号)同时废止。
附件:学生转专业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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