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申请缓考的规定(修订)(福理工教〔2021〕84号)
为严肃考试纪律,加强考试组织工作,现对学生缓考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
第二条 学生因病等其他身体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必须于考前2天进入正方教务系统提出申请,持不低于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院、教务处批准后获得缓考资格。特殊情况可于考后2天内提交相关疾病证明。
如因急性病症无法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可在考试开始前向班级辅导员说明情况(由辅导员即时向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考务人员报备,无报备者无效),并于考后2天内持医院证明提出缓考申请,若学生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辅导员代为办理。考试开始后递交的书面或口头申请一律无效。
第三条 确有紧要事情必须由学生亲自处理而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在缓考申请单中写明确切原因并附相关证明。
第四条 因本人结婚或亲友结婚、非嫡系亲属丧事等原因而申请期末考试缓考的,原则上不予批准。个别特殊情况者,另行处理。
第五条 需申请缓考的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登入正方教务系统,选择“报名申请选项”-“教学项目报名”-“申请缓考”,并附上医院诊断证明等各类佐证材料,经流程审批后方可生效。
第六条 缓考随正常补考同时进行,补考不能申请缓考。缓考成绩按学期考试成绩登入。
第七条 申请缓考的学生不再有正常补考的机会。
第八条 凡未履行申请缓考手续或申请缓考而未经批准,擅自缺考的学生按旷考论,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九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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