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发展,鼓励人才冒尖,落实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以下简称“创新学分”)是指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独立或在教师指导下在学习、科研和社会实践等活动中的经历和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创新意义或实用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审核评定获得的学分。
第二章 学分规定与要求
第三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为全校性公共选修课学分,课程名称为“创新教育”,学分以折算学分为准,成绩以“优秀”导入教务管理系统成绩库,最高折算学分为6学分。
第四条 创新学分获得的对象是本校在籍本、专科生,获取时间为本科生在籍在校学习期间。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凡是在创新创业、技术开发、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出创新意识、提出新见解、有新发现、或获得奖励,均可获得创新学分。
(一)创新创业:个人自主参加国家和学校组织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达到一定时间,经指导教师和学校审核认可的。
(二)科研课题:参加自主立项或参与教师科研的课题研究,参与教师的实验技术创新项目,参加小发明、小科研等创新实验活动。
(三)学科竞赛:参加国际、国家、省部级及市厅级各类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竞赛、实验技能竞赛。
(四)专业认证:获得计算机、外语等级证书,获得国际或国家级注册资格证书、专业或职业技能(水平)证书或资格认证考试证书。
(五)发明专利:获得科技成果、科技发明专利。
(六)学术论文:在各类学术期刊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作品。
(七)社会实践:学校批准或认可的各种社会实践活动获得名次者、创业就业培训或实践。
第六条 学生创新学分获得途径及学分核定标准见《福州理工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获得途径及学分核定标准》(附件1)。
第四章 分值及计分标准
第七条 创新学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创新实践活动取得的各类证书、成果或相关活动证明认定,对相关认定事项说明如下:
(一)不同项目内容的学分可累加计分。
(二)遵循“就高原则”,同一项目内容的学分、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或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只计最高分,不重复累加计算。
(三)团队项目获得的学分参照个人项目的学分赋值标准,根据分工和参与情况划分到相关参与项目的各位学生。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不能取得创新学分:
(一)非法出版物刊登的文章或作品。
(二)未经教学(或活动)组织部门认可的项目、成果等。
(三)未经过相关部门鉴定并予以确认的成果(或项目)。
(四)证明材料不全的。
第五章 学分认定的必备材料
第九条 学分认定的必备材料
(一)学术论文发表,以发表的正式刊物为准。
(二)各种专利,以正式的专利证书为准;技术成果转让,以双方鉴定的技术成果转让合同书为准;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以学校或个人收到的分成经费为准;技术成果鉴定,以专家鉴定会形成的科技成果鉴定文件为准。
(三)社会实践活动要求有详细材料、实践单位的证明、实践报告,并有校内相关活动组织部门的推荐证明。
(四)获奖情况需附相关证书,其它各项活动必须具备支撑取得学分的相关证明、证书等材料。
第十条 创新学分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一)学生弄虚作假者,取消所获得的相关学分、荣誉和待遇,以作弊论处。
(二)因项目活动组织部门及相关教师管理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认定的学分违背本规定、与实际不符的,要重新认定;认定违规问题严重的,视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至取消该学院本年度学分认定的结果。
第七章 认定程序及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生创新学分申报登记制度。
(一)申报:学生本人申请,通过教务处网站下载并填写《福州理工学院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申请表》(附件2),并附证明材料或相关证书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需经项目活动组织部门负责人或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并交学生所在班级学委汇总。
(二)初审:对照《福州理工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获得途径及学分核定标准》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学院统一组织初审。初审后填写《福州理工学院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汇总表》(附件3),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教务处
(三)确认:教务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进行最后的统一审核认定。
(四)公示:经教务处确认后,统一向学生进行公示(张贴或网上公布)一周,若有异议,则须复查、调整,再确认。
(五)成绩计入:经公示无异议无误的创新学分,由教务处成绩管理员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录入成绩,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分认定每年11月进行一次。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校将每年对创新创业各项活动进行检查与总结,并对成绩进行抽检复审。凡弄虚作假者,查实后将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学院可结合本办法制定适合本院学生专业特点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开始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