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参军入伍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且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的程序和办法参照《福州理工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学生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学校批准而不按时、足额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一)注册包含缴纳学费和到专业所在学院报到两项内容。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照专业年级的缴费标准,按照一学年额度缴纳学费。学生凭缴费凭证和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由学院根据学生缴费情况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表明已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只有经注册,方可获得当学期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和学籍,并享受在校生待遇。
(二)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学费者,应向学生工作处等有关部门申请减、免、缓缴纳学费。获批准后持学生证及减、免、缓交学费审批单,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在批准时效内视为注册有效。
(三)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病假须凭医院证明,并在假期届满前到校办理销假和注册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逾期2周未到校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生证遗失者,凭缴费凭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待补发学生证后再加盖注册专用章。
第二节 课程修读
第十三条 课程分类
学校各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含课堂教学及实践教学全部环节,下同)分为必修课、选修课、集中性实践环节、毕业环节四大类。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而开设的课程(组),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部分专业课等。学生必须全部修读。
(二)选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为加深专业基础、扩大知识面而开设的课程,包括专业选修课与公共选修课等。学生应当从指定的若干门课程(组)中选修规定学分数的课程(组)。
(三)集中性实践环节:含课程设计、生产实习、社会实践、工程训练、军事训练等
(四)毕业环节: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
凡选定修读的课程都要参加听课和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
凡未经办理选课手续而参加选修课听课的学生不能取得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选修课一经选定,无特殊原因不得改选、增选或退选。任何选修课均需对学生进行成绩考核,并记入成绩册。
第十四条 课程免修
学生通过其他学习途径,对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确已掌握者,可提出免修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获得相应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具体按照学校有关课程免修的规定提供相应证明,于规定时间内申请,经批准后生效。
全校性公共必修课(以证代考课程及体育课程除外)及实践性课程不能免修。每个学期的免修课程不得超过2门(重新编班学生除外)
第十五条 课程重修
(一)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在下一学期的开学前进行补考。补考不及格或补考缺考,应当重修;选修课程应当重修或改修。实践环节成绩不及格,一律参加重修。重(改)修课程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
(二)课程重修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专业所在学院批准后,办理重修手续,原则上采用跟班重修。
重修分为免听重修和听课重修两类:免听重修是指学生自学后直接参加学院组织的重修考核;听课重修是指学生需跟随下一年级班级听课(听课学时至少要达到课程总学时的1/3)或参加学院组织的课程重修辅导才能参加考核。补考成绩低于60分但高于50分(含50分)者,可申请免听重修;成绩为50分以下者,应当听课重修。如出现因专业教学计划调整、课程更新等原因造成一些学生无法进行正常听课重修时,学院在标准学制年限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当年所学课程如无法进行听课重修,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或60分)及以上者方能取得规定的学分。学生参加课程考核的情况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军训、集中实践教学环节等成绩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考核办法分为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包括考勤、作业、提问、测验、实验以及平时测验等。平时考核未达到要求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
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100-90分为优秀,89-80分为良好,79-70分为中等,69-60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讲座等个别不宜用以上记分办法的教学环节,可采用及格或不及格二级制记分。
专业教学计划中同时含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的课程,成绩按一门课程计算;单独设置的集中性实践环节(一周或一周以上)按一门课计算。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其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根据《福州理工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确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须按照学校有关缓考的规定提供相应证明,于考前办理缓考手续,经审批后生效。未按时办理缓考手续或手续不完备者,均按缺考处理。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缺考”字样记录成绩档案,不得参加下学期初补考,必须参加相应课程的重修。
缓考课程的考核原则上安排在同一门课程下一次考核(一般为补考)时进行,不另行单独组织。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予以记载。缓考不及格时,必须参加该课程的重修。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一次,补考不接受缓考申请。缓考学生应主动向所在学院,教务处咨询缓考日期及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违反考试纪律、考试舞弊,该课程的成绩无效,以“违纪”或“作弊”字样记入成绩档案,不能取得学分且不能参加补考,并根据其情节按《学生考试规范及违纪、作弊认定与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处理,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课程修读或实习(见习)过程中,缺课学时超过该门课程教学计划学时数的1/3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且该课程总评成绩作0分计。
缺课时数由任课教师在期末考试前一周报学院办公室,并由学院办公室报教务处备案。此类学生取消其课程补考资格,必须参加相应课程的重修。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一学期安排一次补考。补考的成绩合格以上记60分或及格,不合格的按实际分数记或不及格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新学期的期初进行。
第二十五条 重修者应缴纳重修学分的学费,以补偿额外增加的教学开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重修申请手续。未经办理申请与缴费手续或未履行选读某门课程规定手续的学生,不能进入该课程听课、考试等教学环节。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其他学校修读课程所取得的成绩,经校教务处审核认定后,取得的学分按我校的规定载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四节 学制、编班与在校修业年限
第二十七条 我校普通本科专业学制4年,专科专业学制3年。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学生仍按专业、年级编班,并参加班级活动。每学年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及格,获得规定学分后准予编入高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八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允许提前修读部分课程,如果累计取得的学分数高于当年同专业同年级必修课程学分总数的1/2以上时,可以编入高一年级相应班级学习。特别优秀者,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提前毕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学业差,感到难以跟班学习可以申请编入下一年级;
学生所修学分按学年结算。经补考后累计不及格的应修学分(不含大学体育、公共选修课)达到25学分以上者,作编入下一年级处理。
实行进入毕业实践环节资格制。凡在进入毕业实践环节(毕业实习、设计、论文)前,累计未获得学分(不含全校性公共选修课)达到25学分以上者,没有资格进入毕业实践环节,作编入下一年级处理。
第三十条 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后的两周内到指定的班级报到注册,逾期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编入下一年级学生的学籍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原专业已停招的,则编入下一年级的相近专业或跟班试读或插班重修未取得学分的课程。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编入下一年级学习时,已学习并考核通过的课程,若与下一级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可以申请免修;如果课程内容、性质不同,可作为选修课程予以确认。下一级教学计划有变动的应按下一级教学计划完成后续课程方可毕业。
原来不及格的课程下一级已经开过又无相近的课程可以对抵或重修的,可采用自学参加考试的方法完成该门课程的学习。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在校修业年限最长本科不得超过7年、专科不得超过6年(含休学、重新编班等),超过最高修业年限者,不予注册。休学创业者可适当延长修业年限。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并可适当延长修业年限。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但转专业的人数不得突破上级管理部门的规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的条件和具体办理流程严格按照《福州理工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修订)》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能转专业:
(一)入学不满一学期;
(二)超过学校规定转专业时间的;
(三)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含外国语保送生、定向生、国防生、小语种、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免费师范生等;
(四)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学生和非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
(五)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
(六)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七)二次以上(包括二次)转专业的;
(八)应予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九)其他有失公平、公正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1.患病的学生转学: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
2.特殊困难、特殊需要的学生转学:
(1)因家庭特殊困难: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入伍退役复学:参军退役原专科大学生复学时,因学校不再举办高职教育,可申请转入同层次且与当年高考录取分数线相近的高校就读。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九条 在校学生申请转学严格按照《在校学生申请转学的规定》执行。转学的手续,在每年的5月和11月办理,以利于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学生因病或非因公致伤,经医院诊断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占该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二)因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三)疑似精神疾病或心理问题较为严重,可能对本人及他人造成伤害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二条 申请创新创业的在校学生可申请保留学籍,休学创业,每次可申请休学时间1-3年,期满可申请续休学,也可申请复学,休学期满未办理以上手续的视为自动退学。具体参照《福州理工学院激励大学生创新创业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要求休学,应当由本人书面申请(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等),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可直接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提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等),报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后,学校正式发文后方可离校。休学学生从休学通知之日起,不离校参加学习所取得的成绩一律无效。因病休学的不按时离校而造成疾病传染和蔓延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个人责任。
(二)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三) 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一个周期。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在不超过规定的修业年限前提下,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继续休学1年,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未修满一学期课程又休学应视为连续休学。在学期中途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未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一周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经学院同意,教务处复查批准后,根据学生已修读学分情况编入相应年级专业学习。若逾期两周不来办理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由二甲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由学校医务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二)学生复学后编入相应专业年级学习;若遇该专业相应年级没有招生,则可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学生如有严重违法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节 退学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生学业预警制度。
学生已选读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的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或者一学期所修读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的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超过10学分,给予学业危机警告,由所在学院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由学生持有家长签署意见的家长同意书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决定退学的,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退学决定书按以下方式送达:
(一)直接送达:由原所在学院派人负责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即为送达日;
(二)留置送达:本人拒绝签收的,由所在学院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2人以上老师或学生到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证明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将退学决定书留置学生本人宿舍或住所,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由所在学院负责通过邮局,用挂号信将退学决定书邮寄给学生本人,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无法用以上方法送达的,在学校公告栏上公布学院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经过10天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由学生处退回生源地人事局和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相关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1年),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及证书;
(三)退学学生自正式文件下发之日起不享有一切学生待遇;
(四)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五)学生自动退学的,学校相关部门根据退学的相关决定文件自行办理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业务。
第五十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节 考勤
第五十二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各教学环节,并参加学校所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五十三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教学、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实践、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实践、军事训练、社会调查、学院活动等,按每天六学时计算。
第五十四条 对无故旷课的学生的处理按照《福州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因事不能到校上课或参加活动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急病或紧急事故除外)。请假须经审批后方能生效。病假应有学校医务室或医院证明,事假应有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因急病未能事前请假者,应在两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
第五十六条 学生请假不得越级报批,一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学院学生、教学主管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报学生工作处与教务处审批,一周以上须报分管学生校领导审批。
(一)病假:在校期间,因病缺勤或住院,均需有本校医务室或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医务室审核),本人无法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
(二)事假:除特殊原因(如直系亲属亡故、病危等)外,学生原则不准请事假。
(三)公假:学生因公请假,由学生公事组织部门汇总名单和时间后,统一提交请假申请,经学院(辅导员、教学主管)同意后,报分管学生校领导审批。审批结束后同时抄送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公假不计入缺勤统计。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学院办公室备查,教学秘书应及时通知相关任课教师。学生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按第三节第二十三条或第六节第四十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节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获得结业证书者,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可继续申请进行课程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如果达到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符合毕业要求,可以结业证书换取毕业证书,但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九条 学生结业期间,可选择在校修读或离校修读方式继续学业。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按照学校重修有关规定申请修读未曾获得学分的课程。
选择在校修读的学生,应由个人填写申请表,经批准后可跟班重修课程,在校修读学生不享受全日制学生同等待遇。
选择离校修读的学生,可自行安排学习,并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向学校申请参加补考。
未经申请擅自参加考试者,成绩无效。
第六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根据实际完成学业的年限发放肄业证书,以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和开具毕业证明。在校学习一年以下的学生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六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校通过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和内部管理,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六条 学校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校长接待日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并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八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违反者参照《福州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相关条款处理。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严格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七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七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六条 学校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专门制定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予以的表彰和奖励,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认定、公示等制度。
第七十八条 学生处分情况依据《福州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和《福州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规范及违纪、作弊认定与处理办法》办理。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八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八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福建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福建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校团委、后勤处、保卫处等职能管理部门按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者管理制度,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与本规定一并实施。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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