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理工学院《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质量是人才培养的生命线;教学工作是学校中心工作,教师是完成教学工作的主力军。为增强全体教师的工作责任心,全面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高等学院教学管理要点》,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凡在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均须遵守本工作规范。
第三条 热爱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理想信念,热爱教书育人事业,以对国家、人民和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觉服从组织安排,积极承担教学任务,为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理论功底扎实,实践能力突出,有就业创业能力,具备继续学习能力的应用技术型人才而努力工作。
第四条 树立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守纪律,讲规矩,严谨治学,严于律己,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学为人师,行为世范。
第五条 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认真学习教育教学理论,钻研教学方法,掌握现代教学手段,更新教育观念,钻研教学内容,丰富教学经验,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艺术。
第六条 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注意知识更新,熟悉学科发展方向和教学改革动态;自觉学习先进科学知识及相关学科知识,积极参加教学研究和教育改革工作,注重教学与科研的结合,以科研促教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七条 坚持“以学生科学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引导学生,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因材施教,教学相长。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促进和帮助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提高
第二章 教师任课资格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符合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方有资格从事教学工作。
第九条 教师的教学工作,包括理论教学、实践(实验、实习)教学、毕业设计指导,以及作业、辅导、成绩考核等日常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除日常的教学工作外,教师还要积极完成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等各项任务。
第十条 试行课程主讲制。一般情况下,课程的主讲教师应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教育背景,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具备独立讲授该门课程的能力和水平;特殊情况下,应由学院(部)组织试讲和考核,合格后报学校教务处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一门课程由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必须确定课程负责人,对本门课程提出统一要求,并负责本课程的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教师的教学工作任务由教师所在学院(部)下达,无特殊原因,教师必须接受并承担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 外聘教师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课程所在学院(部)负责审查其授课资格。
第十四条 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岗前培训,青年教师都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的岗前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有:教风学风、师德修养、外语强化、计算机应用、教育学和教学法等。
第十五条 学院(部)及教研室负有培养教师的责任,对于年轻教师,要通过培养,使之胜任教师工作。培养方式可以是集体指导,也可以由具备教授或副教授职称的教师专门指导。助教承担课程理论教学任务之前,必须经过跟班听课并承担辅导、答疑、批改作业、习题课、讨论课等教学任务,通过考核后才能取得任课资格。
第十六条 学院(部)要注重对教师的基本职责、师德表现和业务能力进行全面考核。在教师的教学方面,主要考核其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态度和教学效果等方面。
第十七条 教师在开课前要熟悉教学大纲,了解课程的教学目标,掌握课程的主要内容,熟悉重点和难点;认真书写教案,并至少完成三分之一以上的讲稿或PPT课件;合理选用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了解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掌握所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针对教学对象制定出教学进度表并交教研室审定。
第十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或结束后,要征求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在教学工作之余要坚持学习性听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九条 学院(部)每学年应对每位主讲教师和助教,进行一轮教学质量调查,对不满意率高于60%的教师,经督导或专家调查教学质量确有问题的,暂停其担任课程主讲资格,经培训并由同行教师和学生评价合格后,才能重新担当主讲。对学生反响较大、确实存在问题的教师予以停课。
第二十条 新任课教师在正式上课前,要通过本单位组织的试讲。具备主讲资格的教师开新课,选用教材和教学大纲需经教研室认可,同时应当填写“开课申报表”,由教研室组织进行试讲,通过考核评议并经所在学院(部)分管教学的负责人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正式开课。
第三章 理论教学
第二十一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标准。教学大纲应包括:教学的目的和要求、课程的讲授内容、教学重点与难点、学时分配与进度计划、教学环节安排、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考核方式等。教学大纲要在教研室内充分讨论,集中集体智慧。教学大纲一般每四年全面修订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提前修订。教学大纲制定后,经学校审核批准要认真执行,执行中基本内容不得轻易改动。如有改动,须提出申请经教研室主任同意,报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审核。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严格地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
第二十二条 教师开课要选用优秀教材,无合适的可自编。教材选用要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体系完整、结构合理,科学性和理论性较强,体现启发性、适用性和思想性。同等条件下,首选国家规划教材或本学科的优秀教材;主干课程使用自编教材或讲义,必须经学院(部)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和学校教务处批准。教师要认真钻研教材,掌握教学内容的内、外在逻辑关系、知识结构体系。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理论、概念,明确各章节的重点、难点。广泛阅读有关文献和教学参考资料,努力做到教学内容的先进性、科学性、系统性。
第二十三条 备课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准备授课内容,认真研究教材、参考文献或资料,并写出教案。要根据学科前沿的发展,适时更新教案的内容。要编制好教学进度计划,合理分配课程讲授、实验(实训)和讨论的学时。
第二十四条 每次上课前,任课教师应保证教学进度表、教材、作业、课件到位,即:教师应当把教学进度表、课件、练习思考题、经典文献等阅读材料印发或通过网站公布给学生;使用多媒体教学的教师应提前调试设备及课件,做好课前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师进入课堂要注重仪表,衣冠整洁,举止文明;教师上课要使用规范文字,语言表达要准确、简练。正式上课前,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接着介绍本课程在本专业课程体系中的作用和意义,尽可能调动学生对本课程的兴趣和提高学习积极性,之后应详细说明本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作业和实验(实训)要求、考试要求、教材和参考资料、学习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六条 课堂讲授要贯彻少而精、因材施教、理论联系实际、科学性与思想性统一、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相结合等教学原则,做到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课堂时间分配恰当;教学内容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要着重讲思路、方法,突出重点、难点;提倡启发式、讨论式的教学方法,启发学生积极思维,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培养学生自学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精神。
第二十七条 课堂教学是加强德育的重要渠道。教师应把德育放在教学工作的首位,紧密结合学科特点,加强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重视利用自身的品德,给学生以潜移默化的影响,促进学生品德的良好发展。
第二十八条 课堂讨论要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进行,教师应事先拟好讨论提纲,安排好实施步骤;讨论时,要创造师生互动的课堂氛围,允许发表不同意见,特别要鼓励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让学生在讨论课上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同时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辨别是非的能力。讨论结束后应做好总结评价。
第二十九条 教师要重视教学效果信息反馈,及时听取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要求与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讲课进度,改进讲授方法,力求教与学两个方面协调一致,提高学生对课堂教学的满意率。
第三十条 任课教师应当按照学校安排的教学时间认真教学,不得随意调(停)课、并课、更换教室;不得迟到或早退;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减少课时;严格禁止私自安排其他人员代课。上课期间不得吸烟、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
第三十一条 任课教师因公差、出访、参加学术会议或意外事情需要调(停)课,应当按照学校调(停)课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报教务处备案并及时将调课(停)课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学生。教师返校后应当根据调课计划安排补课。
第三十二条 教师应切实维护好课堂秩序,负责对学生进行考勤。可以结合课程教学,采取点名、签到或抽查点名方式等。
第四章 课外辅导和作业
第三十三条 课外辅导是教学活动的重要部分。辅导课外学习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独立钻研、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主要内容包括:指导学生制定学习计划,指导学生复习和预习教材、查阅文献资料和阅读参考资料,指导学生安排学习内容,合理利用业余时间,指导学生掌握独立学习的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第三十四条 教师应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辅导和答疑,并将辅导答疑的时间、地点、方式提前通知学生。教师在辅导答疑中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培养优秀学生。提倡教师通过网络、通讯工具,建立师生沟通平台。
第三十五条 作业是教师为了配合课堂讲授,让学生更好地消化、吸收和巩固所学知识,引导学生进一步思考并解决有关问题而布置的学习任务。各门课程均应根据教学要求布置适量的作业。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内容,又要注重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能力。
第三十六条 批改作业是教师教学工作的一部分,教师应按时、认真批改作业。作业一般应全部批改,某些作业量较大,经教研室主任同意,可以适当减少批改量,但不得少于1/3。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重做,有错误的应予以改正。对作业中出现的共性问题,要专门记载,及时分析讲评,有针对性地改进教学工作。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数量和质量)应做好文字记载,作为平时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 实践教学
第三十八条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工程意识,培养学生观察分析现象、认识事物规律,提高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手段,与理论教学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训)课、各类教学实践环节、专业实践、社会实践、毕业实习、课程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
第三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编写课程实验(实训)教学大纲,大纲要明确教学目的和要求、实验内容和学时分配、主要仪器设备、考核办法、实验教材和参考资料;按照实验(实训)教学大纲要求和实验教材,认真准备或改进或重新设计实验(实训)项目,编写实验(实训)指导提纲,保证学生实验(实训)能够顺利进行;在实验教学中,要对学生提出的问题进行引导性指导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验室的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实验(实训)完成后,要现场检查实验(实训)结果,认真批改实验(实训)报告。
第四十条 要保证实验课的开出率达到本科教学合格评估标准,工科各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要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文科按专业要求参加必要的实验项目和社会实践。
第四十一条 各类实习(含毕业实习)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应用所学知识进行实践的过程,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各专业要指派有经验的教师(或聘请实习单位的有关人员)予以指导。
(一)实习指导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实习大纲要求,编写出实习指导书,对实习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注意事项等应作出明确的规定,不得随意取消或减少实习环节或内容,并切实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二)教学(生产)实习应以学生独立操作为主,指导教师操作示范、讲解为辅。要切实执行实习大纲,严格管理,加强安全教育。
(三)实习结束后,学生要认真进行书面总结。指导教师应会同实习(实训)单位做好学生的鉴定,并按有关规定评定学生实习(实训)成绩。
第四十二条 课程设计(论文)是围绕一门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教学内容进行的一种综合性训练。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和大纲,根据课程设计(论文)的要求,编制设计题目或提出课程论文要求并提前告知学生。
(一)教师要按照进程计划,检查学生课程设计(论文)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课程设计(论文)完成后,应组织评审或论文答辩,并按有关规定评定课程设计(论文)成绩。
第四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本科生人才培养目标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培养、提高、检验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专业知识进行科学研究训练的基本手段。
第四十四条 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在合理应用专业理论基础知识且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毕业论文(设计)的形式可以多样化,既可以采用传统的毕业论文(设计)形式,也可以是能够反映学生创新能力且与专业培养目标相一致的作品、创作、演出、社会实践调研报告、专利发明、正式刊发的文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取得的成果等。
第四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组织实施、论文(设计)的基本要求、答辩和成绩评定、质量监控与保障等按照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
第四十六条 考核和评定课程成绩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所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包括军训、劳动课、实训、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或设计等)结束后都应进行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四十七条 在满足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结合课程实际对考核方式方法进行改革,探索实施非标准化答案考试。课程考核应根据教学大纲进行命题。注重考核学生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兼顾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评价。
第四十八条 提倡综合考虑平时作业、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和实验成绩来评价学生的课程学习总成绩,其中期末考试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比例不高于70%,其他因素由教研室主任根据课程性质确定具体比例。
第四十九条 所有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应当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记分。一般情况下,考试课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记分。等级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等五个等级。公共选修课一律采取等级制记分。
第五十条 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和考试目的要求来确定适当的考试方式。考试可采用口试、笔试、机考、实际操作、口笔兼试或采用“小论文”方式。考试时间一般为两个小时。部分课程可以根据需要延长或缩减半小时。
第五十一条 基础课程的命题必须实行考、教分离。命题都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兼顾知识、理解、应用三个层次的学习内容,考查学生对该门课程知识的掌握情况和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要达到一定的覆盖面,题量与考试时间相匹配。要逐步实现考试的科学化和现代化,提倡使用机考、答题卡等方式提高考试的效率。公共基础课和各专业的主干课程要逐步建立起试题库,做好选题和审题工作。
第五十二条 每门课程试卷的试题量与难易度要适中,一般应同时拟制试题量与难易度相同的A、B、C三套试卷及评分标准,经审批后从中随机抽取1份作为课程期末考核试卷,另2套留存备用或作为补考卷。教师在组织复习、答疑过程中,不得给学生划定复习范围与重点;在命题过程中,教师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泄露试题或变相泄露试题。
第五十三条 在试卷的命题和印刷中要注意保密,试卷在设计上要留有密封装订线。试卷的印制要清楚、规范,保证质量,有条件的可以使用专门的纸张。每个考场都要准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卷。
第五十四条 考试日程由教务处与各学院(部)协调,一经确定后,教师不得随意变更考试日程和地点。每位教师都有责任和义务参加监考工作,并认真地完成任务。监考教师至少要在考试前十分钟进入考场,并做好准备工作。在考试前要向学生宣读考试纪律及有关要求,特殊考试要说明规则。教师要认真监考,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第五十五条 对在考试中违纪和作弊的学生,教师要及时处理、保留证据,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取消其当次考试资格,在试卷上标注“违纪”或“作弊”,在考场记录单上客观地记载当时情况并让学生签字,在上交试卷时立即向学院、教务处汇报。
第五十六条 要建立科学规范的阅卷制度。公共基础课必须实现密封阅卷、集体流水线阅卷,其他课程提倡实行密封、集体阅卷。教师要依据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批阅,杜绝人情分,更不得随意更改分数。教师要采用加分方式批阅试卷,并正确填写卷面上各小题分和题栏分。
第五十七条 试卷成绩应符合正态分布原则。试卷成绩评定后教师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将试卷、成绩报告单等材料及时送学院(部)存档。学生须通过网络查询本人期末考试成绩。在教务管理系统未正式公布学生成绩之前,教师不得私下向学生提供成绩。
第五十八条 要建立严格的试卷分析和教学效果分析制度,评卷结束后,教师应对试题和试卷进行分析,通过考试成绩分析教学效果,并将考试分析表送交所在学院(部)。
第五十九条 所有用于教学的材料(包括大纲、教案、教材、课件、教学进度表、实习实训资料等)均属教学资料,应收集整理后由各学院(部)归档。
第七章 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
第六十条 教师要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研究工作要紧密结合学校教学改革实际,按照教育“三个面向”精神,更新教育思想观念,推进教育创新。重视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注重素质教育,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创造力的培养,重视学生个性发展,注重因材施教。教师要积极参加教学研究活动,提高对教学研究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安排时间学习教育基本理论,钻研教材,总结交流教学经验,全面提高教学水平。
第六十一条 教学研究包括教学思想、观念的研讨,课程内容与课程体系的改革,教材研究,教学方法探讨,疑难问题分析,设备仪器功能开发与利用,新教具研制,学生学习状况分析等方面。通过这些活动,达到更新教育思想,提高教师素质和教学质量的目的。同时,通过教学研究带动和指导青年教师更快地适应教学工作,成为合格的教师。
第八章 教学工作纪律
第六十二条 教师不得在课堂教学及其它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言论以及其他错误思想和观点,不得有违反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言行,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
第六十三条 教师在承担教学任务时,应当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模范遵守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六十四条 教师应按教学单位课程表所规定的时间上课。授课教师应提前进入教室,做好讲课准备。要遵守上下课时间,不得无故离开课堂或提前、拖延下课。教师要仪表整洁,不得在上课期间处理个人私事。
第六十五条 教师要自觉维护课堂教学的严肃性,在保证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和学术见解,但不应讲述与课程内容无关的内容。
第六十六条 教师应当按照学校教学执行计划和课程表安排课程进度,不得随意更改上课时间和地点,不得擅自停课和调课,不得擅自提前结束课程。教师因临时特殊原因需调整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应当按照学校调(停)课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十七条 教师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的公正性。
第六十八条 教师发生教学事故者,依据《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九章 教学考核
第六十九条 要逐步建立一套教学工作的考核制度,调动教师教学积极性,推动教学水平的提高。各学院(部)负责对教师的全面考核,以教师的主要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效果、教改科研、社会实践为基本内容,着重考核教书育人中的政治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
第七十条 建立有效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教学质量反馈制度,对于教学效果较差、学生反映较大的教师,教务部门将暂停或取消其授课资格,并及时更换老师。在教师职务评聘中,实行教学考核一票否决权。对1年内教学质量综合评估不合格的教师,予以警示;对连续2年教学质量综合评估不合格的教师,停止其教学工作,令其脱产进修或调离教师岗位,视情节减发当年岗位津贴,并在2年内职称晋升中一票否决。重新上岗者,应当经过个人申请并通过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的试讲。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在教学和教书育人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团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与岗位聘任挂钩。对在学校组织的校级及以上教学竞赛中获奖的教师予以奖励。在今后的各级各类进修(含攻读学历学位)、评优评奖和职称晋升中,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优先推荐。对于获得校、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研究立项、获奖及成果的,按照科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对于无故不承担教学工作或未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的教师,应视情节轻重,予以必要的处罚。
第七十三条 全体教师享有进修的权利和义务。全体教师均应接受新知识、新技术、新理论,努力适应学校教学、科研发展需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提高教学水平。
第七十四条 学校鼓励教师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进行在职进修;鼓励中青年教师向“双师型”、“一专多能型”转化。
第七十五条 教学经验丰富的中老年教师,在搞好自身知识更新的同时,要主动承担对青年教师的“传、帮、带”任务。青年教师在安排好教学工作的同时,应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和教学水平。新引进的尚未从事过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主动接受岗位培训和考核。
第七十六条 对教师的业务考核、奖励、处罚等均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各学院可以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管理细则。
第七十八条 本工作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工作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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