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理工学院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主动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促进学生跨学科跨专业知识能力的交叉融合,提高学生从业竞争力和对未来社会的适应力,面向本校学生设置微专业,供有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学生选修,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微专业是为适应地方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需要,服务福建省新兴产业、主导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需求,以培养跨学科跨专业交叉融合的复合型人才为目标,突破传统学科专业限制,围绕特定领域学科专业素养或行业从业能力,提炼开设一系列课程的人才培养项目。
第三条 微专业是学校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除遵照本办法执行外,还应遵循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中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 微专业的设置
第四条 开设微专业的部门原则上应为承担本科生培养任务的教学部门。微专业设置不局限于现有本科专业目录,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符合学校人才培养定位,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求。
(二)具有明确的专业建设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能结合学科研究前沿和综合优势,主动适应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需求,强化学科交叉融合。
(三)微专业一般应依托重点学科建设点、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以及现代产业学院建设点,基于深度的产教融合,培养学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的能力和素质。
(四)具有开设微专业必需的师资队伍、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办学条件,有保障微专业正常运转的相关制度,有专人负责微专业的教学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置微专业的流程:
(一)学校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需要,定期发布微专业设置通知。
(二)二级学院开展相关调研,填写《福州理工学院微专业设置备案表》,研制微专业培养方案,组织论证会并对社会人才需求、学生需求情况等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由负责人所在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论证同意后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审批并上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开展招生宣传和人才培养工作。
第六条 鼓励各学院整合各方资源,跨学科、跨学院、跨专业建设微专业,并吸纳企业工程师组建微专业教学团队。支持学院依托现代产业学院积极探索产教融合,与行业企业联合开展微专业建设,为行业企业培养专门人才。
第七条 每个微专业原则上设置 5-8 门具有核心功能的课程,总学分控制在12-15学分。微专业学制不超过两年,教学活动原则上安排在第三至六学期。
第八条 经微专业主动报请或连续3年不招生,或经学校检查验收不合格,则退出学校微专业目录,如需再次启动招生,须重新完成申报建设相关流程。
第三章 微专业的管理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微专业建设的规划与指导,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制微专业建设政策,指导微专业建设、运行与管理。
(二)组织开展微专业申报、评审工作。
(三)发布微专业招生简章。
(四)出具微专业学习证明。
(五)协同质量管理与评估处组织开展微专业质量评估。
第十条 二级学院是微专业建设的主体,负责微专业建设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微专业招生简章和培养方案。
(二)组建微专业教学团队,制定微专业教学计划。
(三)根据教学管理需要,制定课程编排、课程考核、成绩评定、档案管理等相关管理细则。
(四)负责微专业的具体运行。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制定的招生简章、培养方案、管理细则等微专业相关文件须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党政联席会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鼓励各二级学院围绕微专业进行探索与实践,开展教学研究。学校支持微专业加强课程教材建设、教育教学研究,在学校课程、教学研究项目等重点教学建设类项目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微专业建设情况作为评价学院专业建设的重要指标。
第四章 微专业的运行与实施
第十三条 微专业主要供本校学生选修。学生自愿选修微专业,填报《福州理工学院学生修读微专业申请表》。由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择优录取。每个学生同一时间限修读一个微专业。
第十四条 微专业采取灵活的教学方式,可插入主修专业课堂,也可单独编班授课。学生数达到30人的,原则上单独编班组织教学,一般安排在校通识选修课时段排课。原则上采用线下形式开展教学,根据课程需要也可采用线上线下同步授课形式开展教学。
第十五条 微专业按学分收取学费,收费标准根据《福州理工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福理工综〔2019〕15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按学年缴纳微专业学费,按学期在微专业开设学院注册。未及时缴纳学费或不及时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修读微专业。学生完成缴费后,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出课程学习或未能达到学习要求而未能取得所修学分,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微专业结业及学习证明发放:
(一)学生完成微专业培养方案的相应课程并达到学习要求,由微专业所在学院审核后提出结业名单,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审定后,发放学校统一制作的微专业证书。
(三)微专业是非学历教育,不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备注信息,不授予学位。
(四)微专业课程单列成绩单,计入学生学业档案。
第十八条 未能完成微专业修读的本校学生,已修读的微专业课程学分可替代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或跨学科专业课程学分。
第十九条 微专业纳入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质量管理与评估处不定期组织开展微专业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24年 9 月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福州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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