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工作细则(试行)(福理工综〔2016〕4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的学科门类以及学校制定的专业培养方案中确定的相应学科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位评定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25人组成,校长担任主席,委员必须具备高级职称,任期三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校教务处会同有关单位提名,学校审批,报省学位办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挂靠校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7名高职称教师组成,任期三年。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各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校教务处审核后,报校务会议批准。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2.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4.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并受其委托,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本二级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授予学位的建议;
2.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建议;
3.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4.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关于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若干学位评议组协作工作。
第三章 授予条件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考核原则,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达到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的;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
3.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本章第八条规定的任一条件的。
2.在校学习期间,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3.在校学习期间,经重修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或超过该生修习专业最低毕业学分的六分之一的。
第十条 出现本章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情况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由本人书面申请、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1.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优秀班干部、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者;
2.在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者;
3.毕业前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年级前20%者;
4.毕业时仅出现本章第九条第三款情况的,经重修取得的学分数超过该生修习专业最低毕业学分的六分之一且超出部分学分在六分之一的10%以内者;
5.毕业设计(论文)经院(系)一级评审和答辩,成绩为优秀者,可作为特例向校学位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学校将组织校外专家对其设计(论文)水平进行复审,复审无异议,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者;
6.在修业年限内参加研究生考试被录取或参加公务员考试被录用者;
7.毕业当年参加国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福建省"三支一扶"计划者;
8.在弹性修业年限内,有发明创造,获得国家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须排名第一)一项及以上或获得省级及以上级别的科技重大贡献、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或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等而受到县(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根据有关规定向校学位办公室报送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名单以及原因。
第十二条 符合第三章第十条的本科毕业生应在院(系)学士学位审核期间向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逾期申请者不予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校学位办公室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申请特批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进行表决。获得学士学位者信息由校学位办公室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备。
第十五条 未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者可申请复议,程序如下:
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审核结果后,校学位办公室应将未通过审核的决定通知学位申请人。申请人若有异议,应在决定作出1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校学位办公室收集各方面的情况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召集委员会会议及开会时间。对是否进行复议,校学位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者申诉书后2个月内作出明确答复。若决定复议,校学位办公室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就复议情况做介绍,由到会委员(须达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重新审核。对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复议。
第十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后,若发现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予复议,并报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校、院(系)二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学士学位评审时,均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并有超过半数出席会议委员同意的评审结果方为有效。凡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事项,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
第十九条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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