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机房、语音室管理规定
为规范管理,提高计算机房、语音室的使用效率和使用寿命,保障设备正常运转、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遵守学院对机房、语音室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教学以外的活动。
第二条 计算机房、语音室应按照教学计划安排使用,未经教务处协调、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自行调整使用计算机房和语音室。
第三条 如因教学需要需加装软件,经教务处批准,由任课教师提供软件,实验实训中心协助安装。未经教务处批准同意,不得擅自修改系统环境及相关参数;不准擅自改动系统设备的连接线;不准擅自移动或拆卸系统设备。
第四条 计算机房、语音室内所有物品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擅自挪用或外借。
第五条 计算机房、语音室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要认真做好各项预防工作。
第六条 学生使用设备前,应自行检查设备完好情况,若有故障与损坏,应及时向任课教师和实验室技术管理人员反映,若需要调整教室由教务处做出处理。设备使用完毕,应把耳机等放回原位,并做好桌面清洁工作。经教师检查后方可离开。若因未及时报告,发现设备丢失或损坏,由使用班级负责并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赔偿。
第七条 主控台只允许教师使用,学生未经管理员同意不得擅自操作。使用者应严格按仪器设备的操作规范操作,注意仪器设备运转情况,使用时若设备出现故障,不得擅自拆卸设备,要关闭电源并及时通知实验室技术管理人员处理。教师应指导学生严格按照操作程序操作,并巡回指导,确保学生的操作顺利进行。
第八条 计算机房、语音室技术管理人员要加强设备检查和维护,提高设备完好率。任何人不得利用设备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遵守实验室纪律,不准大声喧哗。保持室内清洁,严禁携带食物进入计算机房、语音室。
第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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