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理工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为了整肃考纪,端正考风,加强对考试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育部高教司〔1998〕3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2004)和《福州理工学院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特制订本规定。
一、考试资格
凡本校在籍的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及格者方可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1.课程考核分平时考核和课终考核。平时考核未达要求者,不能参加课终考核。符合《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之规定者,其平时考核不及格,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课终考核,该课程成绩以 “零分” 记入。
2.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由学院分管教学领导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并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
3.期末考试前两周,任课教师应对授课班级的学生进行审查,将未取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送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审定报备教务处。凡未获得考试资格的学生, 一律不得参加考试;若参加考试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二、试卷命题与制作
凡属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含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都要进行学期考核。
(一) 考试方式
课程所在学院根据课程的特点和考试大纲要求,确定考试命题的方式与要求,选择闭卷或开卷、笔试或口试、读书笔记、调查报告、论文等多种方式进行。
(二) 命题要求
1.严格以规定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的内容与范围为依据,保证试题的信度与效度。
2.命题覆盖面广、题型结构科学,应涵盖授课的主要内容、反映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
3.题量适当,与考试时间相匹配。难易适中,不出偏题、怪题,减少单纯对知识记忆能力考试的考核,力求使试题具有良好的区分度。试卷中不同难易层次题量的参考比例为6:3:1(一般:中等:难)或2:5:2:1(容易:一般:较难:难)。
4.每门课程应出A、B、C 三套试卷,试卷中的各题应有明确的得分标准,并要求附标准答案。A、B、C试卷重复率不得超过30%,不得有互相提示答案的现象,与前两年试卷的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30%。
5.凡采用统一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进度基本相同的课程应进行统一考试;
6.重新学习课程考试不得降低考试要求。
(三)试卷命题与审批程序
对已有试题库或试卷库的课程,由教研室主任负责从中抽取试卷。未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的课程,由课程所在教研室负责人确定命题教师,并委托熟悉该门课程教学内容的骨干教师进行试题审核,在试卷审批表上分别签字认定。经教研室主任审批签字后,于考试前一个月提交试题。
(四) 试卷印制
1.试卷应使用学校统一格式的模板(详见附件试卷编制样式),有特殊要求的试卷,院(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的标准,由院(部)分管领导审批。
2.考核形式可分为闭卷、开卷、论文、操作、口试及其它一种或多种形式的组合,原则上以闭卷笔试形式为主。课程所在院(部)根据课程的性质及特点,如确定以非闭卷形式考核,必须在考核前30个工作日由任课教师填报非闭卷考试审批表,课程所在院(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
3.任课教师同时担任多个班级授课任务的,随堂考核的试卷不得重复使用。统一组织的考查课程(公共基础课程除外)考核由所在院(部)组织命题和安排考务工作,并在考前10个工作日报教务处备案。
4.试卷由课程归属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字后将A、B、C试卷交课程所在院(部),各院(部)应在考前1个月将相关试卷交教务处。由教务处随机抽取1份作为课程期末考核试卷,另2套留存备用或作为补考卷。
(五) 试题保密要求
1.教师在辅导学生复习的过程中不得划定考试的重点或范围,更不得以任何形式暗示题意。
2.试卷分发之前,由教务处指定专人保管。负责制卷及接触过试题的各级各类工作人员不得在考前以任何形式泄露试题内容。
3.统考试卷由教务处考务人员于考前30 分钟在指定地点分发,统考课程的监考教师必须在发卷前当众检查试卷封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考务人员联系。
4.如发现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应迅速采取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等措施,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考试组织及排考原则
1.各院 (部) 于每学期第十周前完成本学期考试信息采集表的汇总审核,上报教务处。
2.全校性公共选修课和考查类课程(公共基础课程除外),由开课院(部)负责组织,并及时将考试安排情况报备教务处。
3.排考时应尽量不安排在周末,同一个班级同一天不安排两门课程考试,考场应相对集中,同一个教室不安排两门课程交叉考试,原则上每个班级考试周最后一天应安排一门课程考试。
4.每个标准考场配备2 名监考人员,超过60 名考生的必须配备3 人或以上监考人员。
5. 各类考试课程由教务处统一确定考试时间及监考人员,原则上先安排开课院(部)人员,不足人员再从其他院(部)抽调,除公共基础课程考试外原则上不安排辅导员,尽量保持各监考教师监考场次的均衡。
6.每场考试需要安排校、院两级巡视。校级巡视由教务处、校督导担任,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巡视、督导。院(部)巡视员由学院领导担任,主要巡视本单位考场,加强考试督导、检查。
7.每场考试必须安排考务人员负责试卷的分发和收回、巡视考场、处理应急事件等;分管考务的教务员原则上不安排监考任务。
8.考试安排表和巡视安排表公布后不得随意变更。
四、考场管理要求
1.坚持考场验证,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入考场。非应试学生不得进入考场。
2.规范座位安排,梯形教室的考场阶梯部分要隔行隔列安排,学生应严格按指定位置就座。
3.清理考场,考场座位周围不应留有考试用具以外的物品,闭卷考试时书包等非考试物品集中放置在讲台附近,严禁学生自备草稿纸。
4.主、副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对违纪及失职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考场纪律
1.考试一律在指定时间和考场内进行。
2.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教师安排,严格按考场座位安排表上指定的座位就坐、考试。
3.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准再进入考场,逾时以旷考论处。试题发出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4.学生应试时必须出示身份证或学生证,把证件摆放在桌子右上角,以备查对。
5.不得携带具有信息传递或存储功能(如手机、电子字典等)的工具进入考场。
6.闭卷考试时,书包、书籍、笔记、纸张等一律按监考教师要求集中放置。
7.装订好的试卷不得拆开。如遇考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时,可举手询问。但对涉及试题中的问题不得发问。
8.答卷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蓝、黑色),不得用铅笔(制图除外)。答卷前应在试卷密封线外写好本人的班级、学号、姓名。不得在试卷上作任何标记,若被查出则按违纪处理。
9.答卷时不得互借文具、计算器、计算用图表和曲线等,需要的由监考教师统一借阅,考场桌上严禁垫任何自带的纸品和严禁自带草稿纸。
10.考试中途原则上不得离开考场,提前交卷者除外。学生不得擅自带走考卷。个别在考试过程中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可凭监考教师或辅导员证明到所在学院补办缓考手续。
11.离开考场前不得与他人说话,不得左顾右盼、看他人试卷,不准夹带、换卷,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弊或提供条件给他人作弊。如有违反,当场取消其考试资格,答卷作废。
12.按监考教师指定的方式交卷。交卷过程应保持安静,不得与他人说话。交卷后不得取回修改。
13.考试结束铃响,学生应立即交卷。经监考教师催促仍不交卷者,监考教师应令其退场。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14.凡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六、监考人员工作职责
主、副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对违纪及失职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1.监考人员应熟悉考场纪律。
2.监考人员应提前15分钟领取试卷、考场情况登记表、考试监考牌,并当场清点,办理有关手续。开考前10分钟到达考场,按考场管理要求检查、落实考前准备工作,分配考场座位,普通教室应隔列安排,阶梯教室阶梯部分应隔行隔列安排座位,指定学生按要求就坐。不按要求就坐的不发给试卷。
3.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开考前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对学生进行考场纪律教育,监考过程应佩戴监考牌。
4.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按时发卷、收卷,要求学生在试卷上分别写好姓名、学号、班号,清点并记录发下的试卷数;核对考生试卷上所填姓名是否与身份证或学生证一致;向学生宣布收卷、交卷方式。要求学生保持安静,服从监考人员安排。
5.监考人员认为考生人、证不符或为非应试学生,应令其离开考场,并记下姓名、学号、班级,及时向相关开课院(部)反映,并在考试结束后上报。
6.考试期间,监考人员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7.如考场临时出现问题,应及时与考务人员取得联系,并迅速作出处理。
8.监考人员应认真核对(发出、收回)试卷份数,填写监考记录,按要求密封装订好,及时送交考务室。若收卷、发卷份数不符,应当场查明原因,在监考记录中说明,并报考场主考及考务人员。
9.对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应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如实记录违纪情况。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监考人员应向违纪考生告知违纪记录的内容并发放《福州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登记告知书》,填写《福州理工学院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及时将情况报告考场主考及考务人员,当天将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10.监考人员若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如看书看报、聚集聊天、擅离职守、给学生暗示答案,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11.已安排好的监考人员本人如因故不能参加监考,应自行找好代监考教师,于考前两天(除急诊外)报告各院(部)批准,院(部)统一报备教务处,不得自己随意更换。未能提前报备而私自调换的按相应教学事故处理。
七、巡视人员工作职责
每场考试需要安排校、院两级巡视。校级巡视由教务处、校督导担任,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巡视、督导。院(部)巡视员由学院领导担任,主要巡视本单位考场,加强考试督导、检查。
(一)检查内容
1.监考人员、学生是否按时到达考场;
2.每个教室的监考人数是否符合规定标准(不少于2人);
3.学生是否按规定隔位就座,可移动的课桌应反向放置,座位周围(含抽屉内)是否留有书籍、笔记本、练习题、复习材料等;
4.监考人员是否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场纪律,考场秩序如何;
5.抽查学生的身份证或学生证等有效证件。
(二)检查人员职责
1.尽职尽责,于考试开始前、考试中、考试临近结束时到自己负责的考场巡视;
2.敢于管理,发现违反考场纪律的人或事,不论是教师或学生均应坚决制止,并及时反馈情况,考试结束后认真填写《考场巡视情况记录表》;
3.注意方法,妥善处理问题,保证考场的正常秩序;
4.遇到问题及时与相关院(部)和教务处取得联系。
八、考试违纪作弊处分程序
1.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特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时间及主要情节在《福州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中详细如实记录并签名,并连同试卷、物证和学生签字的违纪、作弊告知书存根等材料在该课程考试结束时报送教务处考务人员。
2.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或作弊,应立即告知考场监考人员,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
3.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将物证书面报告课程所在院(部)。
4.课程所在院(部)核实违纪作弊行为后将有关材料当天报送教务处。
5.教务处审核后将有关材料当天转送学工处处理。
6.对违纪、作弊的处理程序和处分审批权限、处理决定的告知、归档及申诉等后续问题,依照《学生考试守则及违纪作弊认定与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7.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将严恪按照相关条款给予处理或处分。
九、考试答卷的评阅、成绩评定和试卷分析
(一)考试答卷的评阅
1.试卷总得分栏:填写各大题得分,总分统计正确,第一份试卷统分人签名应签全名或盖个人签章,其余试卷可只签统分人姓氏。
2.各大题得分栏:填写本大题得分。评卷人一栏,当评卷人与统分人一致时可不签名,其余情况应签全名。
3.严格按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评阅试卷。阅卷一律采用红色的水笔或圆珠笔进行评阅,批改符号统一采用正确的打“√”,错误的打“X”,对试题内答错或缺漏的部分也应划线作出标注。各类题型批改要求如下:
填空题:每空格均有批改符号,加分值标记于试题右侧;如整大题全部正确可整大题打一个“√”;
选择题、判断题:每小题均有批改符号,加分值标记于试题右侧;如整大题全部正确可整大题打一个“√”;
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计算题、证明题、作图题等:按要点批改,各要点均有批改符号,各要点加分值标记于试题右侧;如整题全部正确可整题打一个“√”;
4.教师应认真仔细评阅试卷,尽量避免出现错误。发生评卷差错确需修改的,阅卷人应在修改处签全名,严禁使用涂改液进行涂改。
(二) 成绩评定
1.评阅结束后,教师根据学生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对课程成绩进行总评。成绩评定应当遵循准确、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送分、压分。
2.学生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原则上期末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部分课程可以根据需要适当调整比例,需要调整比例的统一由各学院汇总上报教务处进行系统修改。
3.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核、平时测验、课堂提问、平时作业及实践活动、出勤等。以上各项内容必须有记录,作为平时考核成绩的主要依据。
4.考核结束后教学单位应及时组织教师阅卷。阅卷教师依据参考答案,根据评分标准规范评阅。对学生考核违规试卷,评卷教师不得批改。在考核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试卷评阅,并将课程成绩录入教务网络管理系统。
(三) 试卷分析
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后应做试卷分析,及时总结学生答卷中的问题:
1.学生答卷成绩分布情况;
2.试卷中试题的难易程度及题量情况;
3.学生答题情况分析;
4.试题存在的不足与问题;
5.改进意见及建议。
十、考试成绩录入与管理
1.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准确地进行学生成绩的登录,做到不错登、漏登。任课教师对学生成绩的真实性负责。
2.任课教师应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完成网上成绩录入工作。
3.成绩录入应严格按照系统规范要求操作,以确保准确性。成绩录入完毕后应认真校对,确认无误后再行提交,成绩提交后未经申请不得修改,
4.成绩提交后,任课教师从教务管理系统打印一式三份成绩单,经教研室审核后,交开课院(部)、教务处各一份,另一份装订试卷内.
5.凡有学生对成绩结果存在异议,可在次学期第二周前,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经分管教学主任同意后,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各开课院(部)。开课院(部)应在一周内完成对申请同学的成绩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若成绩确实存在错误需更改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1)任课教师填写 《学生成绩更改审批表》,并提交考卷、成绩单等原始证明材料。
(2) 院(部)组织核实相关材料,教务处签署同意后,由教务处成绩管理员根据审批表在教务管理系统进行更正。《学生成绩更改审批表》 附在该课程成绩单后共同存档
十一、试卷归档规范
试卷册(内含成绩登记表、试卷分析表、考场情况记录表、样卷、试卷审批表、试卷或答题卷)。所有资料齐全后于第二学期第3周之前上交院(部),以备抽查。
1.成绩登记表:由系统生成,统一采用格式1,打印时应选择打印百分比100%。任课教师对成绩登记表签字确认,正确填写考试日期。
2.试卷分析表:统一由系统生成打印。
3.样卷:符合学校统一格式要求,试题内容科学、严谨、无错误并符合教学大纲要求。
4.试卷审批表:符合学校统一格式要求(见附件5),参考答案正确,各类题型评分标准明确,各题分值与试卷一致。
(1)填空题以空格为基本计分单元,按空格赋分;
(2)选择题以小题为基本计分单元,按小题赋分,其中多项选择题应制定答错、答案不完整等情况的评分标准;
(3)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计算题、证明题、作图题等应划分答题要点制定评分标准。
开课院(部)每学期将所有课程的原始试卷(含评分标准、参考答案)(含考查课各类考核文档及标准)、各类审批表按档案整理要求分年度统一装订,存放于院(部)档案室,存放期至少5年。
任课教师将每学期课程期末考核的试卷原件、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学生原始成绩登记表、试卷分析、考场情况登记表、学生签到单、考试答题纸等材料以教学班为单位,学生学号为序,按统一装订标准依次装订成册,存放于开课院(部)档案室,学生毕业两年后方可销毁。
十二、补考成绩处理
补考试题的难度、题量和评分标准与期末考核要求一致。补考原则上不得缓考,如不能参加补考按旷考论。如因缓考参加补考,成绩以考试实际分数载入成绩档案。除因缓考参加补考以外,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者,均以60分(或及格)载入成绩档案。
十三、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关于试卷类教学资料编制、归档及评阅标准办法的规定》(教务〔2015〕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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