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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2023/3/13 19:58:21      点击: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教学管理,优化教育教学环境,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定义、分类与等级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教学事故可分为5大类,即A类——课堂教学类事故、B类——实践教学类事故、C类——考试类事故、D类——教学管理类事故、E类——教学保障类事故。事故依程度分为四级:一级(特级事故)、二级(重大事故)、三级(较大事故)、四级(一般性事故)。

一学年内累计2次四级责任事故等同于1次三级责任事故;一学年内累计2次三级责任事故等同于1次二级责任事故;依此类推。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分

   教学事故可由教学督导、教务处人员、发现人、知情人或事故责任人向教务处相关负责人报告。教务处相关人员会同教学督导、各系部系秘书及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于一周内查实并报教务处核准后,于两个工作日内将《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和《事故认定与处理审批表》通知事故人及其所在部门。

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和事故认定与处理审批表应明确列出事故责任人(一人或多人)名单,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各部门领导若对本部门事故有故意隐瞒的,或教学检查人员对执行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或有意隐瞒者,也应列为事故责任人。

教学事故及事故等级依照《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界定表》(附件)进行认定和区分。一级教学事故由分管院领导核定,并经院务会议决议通过,二级和三级事故由教务处领导核定,四级事故由教学督导核定。事故责任处分由有关部门依据事故认定结果及本办法有关条文负责实施。有关教学事故的档案记载应一式三份,由教务处、人事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存档。

   发生教学事故的事故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优秀。对于构成1次四级、三级教学事故责任者,予以记载并在其所在部门范围内通报;对于构成1次二级教学事故或累计2次三级教学事故责任者,予以全院通报,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应认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对于构成1次一级教学事故或累计2次二级教学事故责任者,予以全院范围内通报,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一学年内累计构成2次及以上一级教学事故(累计等同)的责任者,将视情况分别予以降级(职)、调离教学工作岗位直至解聘,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凡构成教学事故的责任人,都应依照其事故等级,相应对其施行扣发当月绩效奖金的处罚:一级教学事故责任者扣减50%(外聘教师扣发当月课酬20%并解聘);二级事故责任者扣减30%(外聘教师扣发当月课酬15%并解聘);三级责任事故者扣减20%(外聘教师扣发当月课酬10%);四级责任事故者扣减10%(外聘教师扣发当月课酬5%)。

低一等级事故累计2次等同于高一等级事故。如累计达到等同高一等级事故者,应执行其所等同的事故等级的处罚,对实行累计的事故只予记载。

   三、申诉和仲裁

   学院成立仲裁委员会,挂靠学院工会。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举报人、知情人或调查人员如认为事故认定结果与事实不符,或事故责任处分不当,可在教学事故认定书下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仲裁委员会将协同分管院领导、教务处、教学督导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申诉人)进行讨论仲裁并最终裁定。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计划内所有学生的教学活动、教学管理以及与教学活动直接相关的后勤保障。

本办法未尽的教学事故,可参照本办法认定其事故的类别、等级和责任人,并根据本办法有关条文施行处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

          2.事故认定与处理审批表

          3.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界定表

  

 福州理工学院教务处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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