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媒体教室管理规定
为规范管理,提高学校多媒体教室的使用效率和使用寿命,保障多媒体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多媒体教室配有多媒体联网计算机、音响、投影机和校园网络系统等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是学校多媒体教学的专用场所。多媒体教室及设备使用归教务处统一调度。多媒体设备原则上只用于正常的教学活动,不用于召开会议、聚会、娱乐等活动。
第二条 任课教师因教学使用教室,应严格按课程表安排的教室和时间开展教学工作。若因故需要临时调整,应按照学校调(停)课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调整手续;对于擅自占用教室者,教室管理人员可制止其行为,并视情况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条 在满足正常教学需求的前提下,课余时间申请使用教室的至少应提前2天提出,根据学校课余时间教室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使用手续,经批准后使用。
第四条 行政中心信息科技术管理人员负责多媒体设备日常维护、技术支持和管理工作,学生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不得操作多媒体教学设备。
第五条 多媒体教室使用者应在管理人员的指导下,事先熟悉教学设备的配置及使用方法,认真阅读或听取各种设备的使用说明和控制台的操作说明;认真检查设备的完好程度;保管好使用的移动设备(如无线话筒、摇控器)等;设备使用完毕及时关闭。使用自带外接设备的教师,应事先与管理人员联系调试。
第六条 多媒体教室使用者应严格按仪器设备的操作规范操作,注意仪器设备运转情况,使用时若设备出现故障,不得擅自拆卸,要及时关闭电源并通知管理人员处理,配合管理人员排除故障。
第七条 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修改系统环境及相关参数;不准擅自改动系统设备连接线;不准擅自移动或拆卸系统设备;不得擅自取走多媒体教室的各种设备(配件)等。
第八条 每学期结束时,行政中心信息科安排对多媒体教室设备的全面检查和维修,必要时将对系统进行重装,计算机中的数据不予保留。
第九条 多媒体教室使用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学校规章。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进行教学内容以外或未经批准的活动,不得擅自将非教学使用的视频在多媒体平台上播放。
第十条 对违反管理规定者,教务处、管理人员、任课教师有权予以劝导、制止,并将情况登记上报。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并通报各有关单位。造成设施或设备损坏、丢失,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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